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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资格相关法律

 

军工保密资格相关法律 

    军工保密资格相关法律责任是指,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具有保密资格单位、未取得保密资格单位以及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委托方违反军工保密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或没有履行军工保密管理有关法定义务而承担赔偿、补偿或惩罚的负担。

 

保密资格申请单位违规申请保密资格的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6条规定,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上述规定中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类是隐瞒重要情况。对于明知自己不符合保密资格申请所要求的特定条件,即存在不符合《办法》第11条规定的申请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条件以及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隐瞒情况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审查认证机构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进而对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造成危害和损失;另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对有关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就是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就可能扰乱审查认证机构的正常审查活动,甚至导致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因此,申请单位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以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符合条件的依法授予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授予资格。同时,申请单位也必须向审批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相信审批机构会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批。在上述情况下,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资格,严重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义务和自律机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限制申请资格的处理,即在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申请。

 

  

 

委托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承担任务的法律责任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委托方委托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需求方直接委托不具有保密资格单位承担涉密任务,二是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需求方委托具有保密资格单位承担涉密任务,但该单位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需求方直接委托不具有保密资格单位承担涉密任务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6条规定,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产生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违反《办法》规定,未在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单位中招标订货,有关委托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对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需求方与不具有保密资格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其一,参考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保密法(修订草案)》)第32条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规定。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因此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需求方与不具有保密资格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委托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补偿对方受到的损失。

 

此外,如果此种违规委托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销其保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对分包涉密任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区分是否违规的标准,在于分包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分包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则应选择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若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分包任务不涉密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一旦有违反规定,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的,该承包人所具有的保密资格即被撤销。这是对具有保密资格单位违规分包的惩罚性规定。作为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知悉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保密要求,在明知有关要求的情况下,还将涉密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承担,可以认为存在严重过失或主观故意,不符合继续承担涉密科研生产任务的需要,应当撤销其保密资格。

 

在民事责任方面,基于上述同样理由,该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承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还应补偿对方受到的损失。

 

此外,违规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具有保密资格单位违反军工保密资格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参考《保密法(修订草案)》第47条,该条对有关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资质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保密资质。

 

对于军工保密资格管理而言,《办法》对撤销资格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第37条规定,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二是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三是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四是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五是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六是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撤销资格的情形均属于严重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撤销保密资格,以确保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密资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单位获得保密资格不是对审批机构的信任,而是对审批工作存在恶意,自然也就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了。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造成审批机构在审查过程中的错觉,骗取作出给予保密资格的决定;所谓贿赂手段,是指申请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却通过向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金钱、财物等的方式,取得审批机关作出给予保密资格的决定。两种行为所申请的保密资格均属于无效,应当撤销。二是取得保密资格后,企业违反保密管理要求,使企业的保密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保密资格基本条件,包括引入外商或雇佣外籍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或存在泄密隐患逾期不改等情况等。三是获得保密资格后,违规使用保密资格的情况,主要是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行为,使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有可能承担相关涉密任务,严重扰乱了军工保密资格管理秩序,其保密资格必须取消。

未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违规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保密资格单位非法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主要是指有关单位没有保密资格等级或保密资格等级达不到拟承担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要求,而采取挂靠、冒用他人的资格或伪造资格承揽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行为。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参考《保密法(修订草案)》第48条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擅自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经营活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未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合理划分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无保密资格,而采取挂靠、冒用他人的资格或伪造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未取得保密资格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委托方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其在审查上是否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未取得保密资格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38条规定了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认证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审查认证人员发生以上行为,一经查实,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撤销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资格,不再聘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gzvch.com/te_news_bulletin/2014-03-04/9161.chtml